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宝鸡世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世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渭滨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世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宝鸡世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50567元及利息、诉讼费605元等。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