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周玉南、黄小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周玉南,黄小红,王凯,黄沙沙,黄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4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住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许何。被执行人:周玉南,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31岁,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黄小红,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30岁,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王凯,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28岁,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黄沙沙,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28岁,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黄磊,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二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沙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沙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沙沙在中国工商银行13×××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72.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