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执字第1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瑞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118-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霍泳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瑞红,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924。关于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被告陈瑞红计生罚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行非诉审字第7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社会抚养费76138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1042.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除发现陈瑞红在银行有一些存款(已扣划并退还给卫计局)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也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1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执行时效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钦彬审判员  蒋 淳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逸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