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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莱州柞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面粉厂与被执行人孙玉召购销面粉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惠民县面粉厂,孙玉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莱州柞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面粉厂。被执行人:孙玉召,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面粉厂与被执行人孙玉召购销面粉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面粉厂以本院(1995)莱州南经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玉召拒绝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孙玉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玉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玉召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玉召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玉召的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家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