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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烈飞与胡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烈飞,胡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徐烈飞。被执行人:胡建。申请执行人徐烈飞与被执行人胡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3日,徐烈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胡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房产、车辆等财产均已抵押,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8月13日,被执行人尚需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3930元、执行费6994.74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7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