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安迪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672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继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倩倩,女。被告芜湖市安迪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安迪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蒯滕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