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玉娟与闫书业、吕兰焕、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孟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娟,闫书业,吕兰焕,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孟祥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552号原告:沈玉娟被告:闫书业被告:吕兰焕被告: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道通,经理被告:孟祥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娟与被告闫书业、吕兰焕、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孟祥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闫书业、吕兰焕、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孟祥春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闫书业、吕兰焕、故城县蜜雪儿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孟祥春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