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于成、高微等十一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于成,高微,高学,XX,赵庆海,梁芬,宋双利,孙丽丽,赵祥瑞,曲波,蔡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于成,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微,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学,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XX,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庆海,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芬,女,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双利,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丽丽,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祥瑞,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曲波,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被执行人蔡杰涛,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成、高微、高学、XX、赵庆海、梁芬、宋双利、孙丽丽、赵祥瑞、曲波、蔡杰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光审 判 员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