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神木县聚融公路加油站、刘明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神木县聚融公路加油站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神木县聚融公路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刘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伟,神木县聚融公路加油站员工。申请人神木县聚融公路加油站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营分行开出的票号为××××,出票人为山东汇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3日、出票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神木县聚融公路加油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建彩人民陪审员 张云起人民陪审员 杨 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