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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与周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周根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申军。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周根九,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与周根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与周根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因本周根九不履行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周根九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根九捌仟陆佰肆拾肆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静书记员  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