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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前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欧华英与被申请人谷春文、资文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华英,谷春文,资文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字第115号申请人欧华英,女,1957年3月20日生。被申请人谷春文,男,1953年2月28日生。被申请人资文容,女,1957年2月27日生,系谷春文之妻。申请人欧华英与被申请人谷春文、资文容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欧华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谷春文、资文容在银行的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当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欧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谷春文、资文容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合计2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