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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童庆昌、官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童庆昌,官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负责人卢锦龙,行长。被执行人童庆昌,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官招英,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童庆昌、官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除了抵押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目前难以处置。)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239382.9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97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吴慧华审 判 员  孔祥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