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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本院在执行万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关于身体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班利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