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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贾治国与申海林、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治国,申海林,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贾治国,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7日,住所地渑池县。委托代理人范先涛,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海林,男,生于1968年2月17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治国与被告申海林、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治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治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5元,减半收取1532.5元,由原告贾治国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涛审 判 员  田 元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