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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窦学海与范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学海,范孟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612号原告:窦学海。被告:范孟金,成年。委托代理人:梁启超,五莲为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窦学海与被告范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窦学海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学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学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