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窦学海与范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学海,范孟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612号原告:窦学海。被告:范孟金,成年。委托代理人:梁启超,五莲为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窦学海与被告范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窦学海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学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学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