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焦少华,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某某。许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忍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