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玉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亚莉与麻仲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玉民初字第8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向军,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麻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炜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向军、被告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时常受被告打骂。由于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带走个人财产,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麻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感情好,能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1月29日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同年2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共同生活期间关系不睦,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7月3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后原告以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无法共同生活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与结婚证,证实双方婚姻关系合法;2、原告提供被告与陈某的照片6张及原告与陈某的QQ聊天记录照片21张,陈X网名为“小沐”,证明陈X自认2015年6月29日与被告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提供被告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5张,证明被告与陈X5年前曾谈过恋爱,现在关系非常暧昧;3.原告受伤的照片3张,证明原告被被告殴打致伤;4.原告提交被告向其出具的保证书;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对聊天记录和原告与陈X聊天记录有异议,对其余证据无异议。综合分析认证,聊天记录属虚拟的,被告予以否认,不予认定,其余证据真实合法,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互敬、互爱,为家庭幸福而共同努力。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初感情好,有较为牢靠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提出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等无充足的证据证实,不予认定。由于原、被告有较为牢靠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分居时间短,且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愿望强烈,因而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炜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喜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