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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阔与被执行人池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阔,池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付阔。被执行人池文林。申请执行人付阔与被执行人池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付阔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冻结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结案,此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