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李明诈骗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00号罪犯陈李明,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以(2012)榕刑终字第7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正鹤、李建华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榕城监狱指派民警张文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2015年4月4日罪犯陈李明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李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李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李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李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