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河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甘肃省永登县人,永登县农民,住永登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甘肃省永登县人,永登县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元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