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谢胜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谢胜奇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045号原告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谢胜奇,男.本院在审理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谢胜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600.00元,由原告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