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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龙素清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素清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294号罪犯龙素清。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2000)连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龙素清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2月5日交付执行。2003年3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曾以(2008)通中刑执字第04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龙素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龙素清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素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于2009年2月、2010年3月共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龙素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素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军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世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