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957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某,北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滕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