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魏红博与被申请人祁某甲、一审被告祁某乙、祁某丙、祁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红博,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祁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魏红博,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祁某甲,女。一审被告:祁某乙,男。一审被告:祁某丙,男。一审被告:祁某丁,男。再审申请人魏红博与被申请人祁某甲、一审被告祁某乙、祁某丙、祁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魏红博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对祁某戊与祁某戌是否为同一人不予审查,属认定事实错误;祁某甲原诉讼请求是分割财产,判决结果是确认祁某甲享有继承权,一审判非所诉,二审认定祁某甲变更了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祁某甲系祁某戊非婚生子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力。因此祁某甲对祁某戊的遗产有继承权。申请人要求确认祁某戊与祁某戌是否为同一人的请求,与祁某甲是否具有继承权无关联性。即使祁某戊与祁某戌为同一人,也不能剥夺祁某甲的法定继承权。因此原审对此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虽然祁某甲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分割财产,但在诉讼过程中,祁某甲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其对涉案房屋具有继承权,放弃了对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因此一审据此做出确权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魏红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红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