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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代萍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代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罗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斌,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吴庆龙,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代萍,女,1981年12月28日,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代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中信银���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