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蒋良友与钟帮应、曾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良友,钟帮应,曾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蒋良友,男,生于1953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钟帮应,男,生于1963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佑成,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容(系钟帮应之妻),生于1963年4月2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良友诉被告钟帮应、曾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良友诉称,2014年4月8日和2015年4月8日,二被告因承包工程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6万元正(大写:壹佰壹拾陆万圆整),并出具借条两张,原告通过银行转帐和现金支付方式将款交付给被告。因原告急需用钱,经多次催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16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钟帮应的行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被刑事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该条规定权利人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良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孝金审 判 员 鲍 徐人民陪审员 衡岸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