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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李某,男,住定州市。被告赵某,女,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