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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沈阳梦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镇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放映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审批核稿拟稿发送部门或个人打印份数:份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霍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光,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镇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团结街10号。法定代表人王旭,该电视台台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镇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梅代理审判员  尚国之代理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暴思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