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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亚希与淳晓娟、德阳市新创机械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亚希,淳晓娟,德阳市新创机械设备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胡亚希,女,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委托代理人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淳晓娟,女,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被执行人德阳市新创机械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华山南路二段169号。法定代表人江秉贵,系该公司总经理。胡亚希依据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淳晓娟、德阳市新创机械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德执字第252号胡亚希申请执行淳晓娟、德阳市新创机械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