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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春先、郭帅超、郭帅杰与智红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春先,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原告郭帅超,男,1990年3月4日出生。原告郭帅杰,女,1992年2月6日出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迎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智红卫,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石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江,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先、郭帅超、郭帅杰与被告智红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先、郭帅超、郭帅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智红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先、郭帅超、郭帅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先、郭帅超、郭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刘 新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若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