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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董小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46号罪犯董小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2005)桂市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5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2日经本院裁定,对罪犯董小明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5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对罪犯董小明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董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董小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1.2分。2010年交纳罚金2000元,2012年交纳罚金2000元,2014年交纳罚金1000元,本次交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小明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小明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