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朱敬师、孙海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043号原告:刘海龙,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朱敬师,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代理人:赵桂杰(朱敬师妻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孙海光,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刘海龙诉被告朱敬师、孙海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龙,被告朱敬师的委托代理人赵桂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海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朱敬师系邻居。2014年8月18日,被告朱敬师借用我家螃蟹池内的水源,用于其打井灌溉自家承包地,当天下午,被告孙海光带领工人到达现场开始施工。第二天上午,我到螃蟹池做日常维护工作时,发现因被告朱敬师家打井的原因,导致抽水倒流,将螃蟹池冲开,致使池中所饲养的螃蟹大部分丢失,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事后,我找到二被告要求赔偿我经济损失,但二被告互相推诿,双方协商未果。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19,800.00元及鉴定评估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盘山县高升镇东么村村民委员会证实,拟证明朱敬师雇用孙海光进行打井作业,孙海光的工人不慎将原告家螃蟹池冲开,致使其经济受损失,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2、盘山县高升镇东么村村民委员会第二份证实,拟证明原告家的池塘大约一亩面积,用做养殖河蟹,一直没有清塘的事实;3、王树杰的证实,拟证明原告家的池塘大约一亩面积,自2013年6月开始养殖河蟹,一直没有清塘的事实;4、刘斌的证实,拟证明原告家的池塘大约一亩面积,用做养殖河蟹,一直没有打捞和清池的事实;5、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费发票,拟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9800.00元和评估费4000元的事实。被告朱敬师辩称:原告螃蟹池被冲开是由于孙海光的工人失误造成,与我无关,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孙海光赔偿。我雇用孙海光打井时,是由他包工包料,施工完毕后我再给他结账。打井前,我几次嘱咐孙海光及施工人员,作业时要小心,不要损坏原告的螃蟹池。故此,应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被告朱敬师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孙海光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朱敬师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能够对原告提出的主张起到证明作用,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采信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朱敬师系邻居。2014年8月18日,因被告朱敬师家打井需要水源,于是朱敬师便向原告借用其螃蟹池用做取水使用。被告朱敬师与被告孙海光约定,由孙海光“包工包料”为朱敬师打井,施工完毕后,朱敬师向孙海光支付了打井费用1800元。次日,原告到其自家螃蟹池做日常维护时,发现由于打井工人操作失误,导致抽水倒流,将螃蟹池一段围栏和堤坝被水冲毁,造成大量螃蟹丢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盘锦世辅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确定原告的河蟹损失为19,8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朱敬师将自家打井一事以1800元承包给被告孙海光,孙海光以其拥有的设备和雇员的技能及劳动力来完成朱敬师家的打井任务,工作具有独立性,二者之间以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应为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工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故此,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孙海光赔偿。被告孙海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海光赔偿原告刘海龙经济损失19,8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逾期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00元和评估费4000元,共计4,675.00元由被告孙海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继宁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