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徐文丽、李成凤,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田成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