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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46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5年4月9日、4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光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位于本区前川街“开源娱乐城”二楼内,设置了3台8人位捕鱼游戏赌博机供人赌博,并雇请李某乙、柳某、方某等4人在游戏赌博机室内工作,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5年4月1日20许,该游戏赌博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李某乙、柳某、方某以及参与赌博人员5人,并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3台及赌资人民币16,200元,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认定,送检的三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所收赃款已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证人李某乙、方某、柳某、吴某、桂某、梅某、肖某、潘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的电子赌博机3台、赌资人民币16,200元、非税收入缴款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甲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涉案赌博工具及赌资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本案涉案赌博工具及赌资依法没收,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方时惕人民陪审员刘火苟人民陪审员许庆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冯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