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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周奇超与何国理、王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奇超,何国理,王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周奇超。被告何国理。被告王国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奇超诉被告何国理、王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奇超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奇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470元,由原告周奇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颖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