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周奇超与何国理、王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奇超,何国理,王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周奇超。被告何国理。被告王国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奇超诉被告何国理、王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奇超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奇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470元,由原告周奇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颖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