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执补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南中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株洲磐基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株洲磐基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芦法执补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原名长沙中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3号佳和大厦908号。负责人张强,经理。被执行人株洲磐基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10号福鑫大厦402室。法定代表人黄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强,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花果山村**栋***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磐基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株洲磐基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强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支付工程款92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135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36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株洲磐基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文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