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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211号原告曾某某,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红花岗区人。委托代理人郭瑞承、周菁菁,均系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在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苟亚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