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恢字第0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严荣美与毕度、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荣美,毕度,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恢字第00008-3号申请人严荣美,女,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毕度,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陈建平,女,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歙民一初字第0066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毕度坐落在桂林镇桂林村的房产,同时查封被执行人陈建平坐落在歙县徽城镇××花苑××幢×××室的房产。2015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毕度在黄山市宝丽君橱柜卫浴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2)歙民一初字第00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念 煌审判员 叶 剑 峰审判员 谢 家 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