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浩与潘功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潘功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10-1号申请执行人:陈浩,男,200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彭泽县。法定代理人:吴文伯(系陈浩父亲),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潘功启,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浩与被执行人潘功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功启户籍地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将该案件委托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但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至今未向我院提供该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