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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江少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江少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罗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新范,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金培,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少媚,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江少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艺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