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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明容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容,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195号原告李明容,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晓林,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容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容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明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