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武蕊艳与石家庄全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蕊艳,石家庄全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19号原告武蕊艳,女,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陈红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全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186号。法定代表人杨于河,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原告武蕊艳与被告石家庄全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武蕊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蕊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蕊艳负担。审 判 长 郭 冬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人民陪审员 杨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增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