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盛泽镇江南酒业批发商行与肖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盛泽镇江南酒业批发商行,肖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600号原告吴江市盛泽镇江南酒业批发商行。经营者钱树良。委托代理人姚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栋,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兵。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盛泽镇江南酒业批发商行与被告肖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盛泽镇江南酒业批发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匡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