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程远刚、蒲厚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程远刚,蒲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责人:李龙国,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程远刚,男,生于1976年9月23日,汉族,宣汉县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蒲厚清,女,生于1978年11月14日,汉族,宣汉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原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达州市通川公证处于2012年11月2日制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2)达市通证字第2632号公证债权文书。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陈小刚于2012年11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2万元,用于购买五十铃牌轻型货车一辆,并依法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没有按期给付本息,申请执行人向达州市通川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达州市通川公证处于2015年4月14日制发了(2015)达市通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本院认为,达州市通川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真实,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达州市通川公证处(2012)达市通证字第2632号公证债权文书、(2015)达市通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审判长 柏 健审判员 谭建华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