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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叶振林与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振林,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叶振林,被执行人: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叶振林申请执行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民事一案,已向被执行人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323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百色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的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一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韦绍开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志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