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超与王成、王华、代圣会、付康、付雄飞、骆小萍、韩波、韩永海、龙德凤、曾涛、曾凡勇、汪家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王成,王华,代圣会,付康,付雄飞,骆小萍,韩波,韩永海,龙德凤,曾涛,曾凡勇,汪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成,男,199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中。被执行人王华,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王成父亲。被执行人代圣会,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王成母亲。被执行人付康,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中。被执行人付雄飞,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付康父亲。被执行人骆小萍,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付康母亲。被执行人韩波,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中。被执行人韩永海,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韩波父亲。被执行人龙德凤,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韩波母亲。被执行人曾涛,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中。被执行人曾凡勇,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曾涛父亲。被执行人汪家兰,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曾涛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王成、王华、代圣会、付康、付雄飞、骆小萍、韩波、韩永海、龙德凤、曾涛、曾凡勇、汪家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成、王华、代圣会、付康、付雄飞、骆小萍、韩波、韩永海、龙德凤、曾涛、曾凡勇、汪家兰未自动履行(2014)鄂刑三终字第0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成、王华、代圣会、付康、付雄飞、骆小萍、韩波、韩永海、龙德凤、曾涛、曾凡勇、汪家兰的银行存款11611.76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成、王华、代圣会、付康、付雄飞、骆小萍、韩波、韩永海、龙德、曾涛、曾凡勇、汪家兰的收入11611.7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王成、王华、代圣会、付康、付雄飞、骆小萍、韩波、韩永海、龙德、曾涛、曾凡勇、汪家兰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王兴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