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坐鹏与委红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坐鹏,委红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479号原告赵坐鹏。被告委红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地址:曲阳县野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坐鹏诉被告委红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野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6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