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立民裁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易贤刚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裁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73号。负责人汪钻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贤刚。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贤刚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杰审判员龚敏审判员陈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熊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