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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三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秀彩诉葛颜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543号原告:张秀彩。被告:葛颜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彩诉被告葛颜富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张秀彩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进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