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三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秀彩诉葛颜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543号原告:张秀彩。被告:葛颜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彩诉被告葛颜富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张秀彩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进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