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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09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季顺与诸城市百尺河镇清济安社区管家庄子经济联合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933-1号申请执行人刘季顺。被执行人诸城市百尺河镇清济安社区管家庄子经济联合社,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镇管家庄子村。申请执行人刘季顺与被执行人诸城市百尺河镇清济安社区管家庄子经济联合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972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97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昌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执行员 赵光民 微信公众号“”